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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官司律师告诉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房产怎么继承
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 | 上传时间:2018-09-10 16:23:55 | 浏览次数: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在订立遗嘱时应注意,完整的遗嘱中应当包含以下几点:
一、本人的身份说明,即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二、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本条应当包含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和本人的关系,譬如具有利害关系应当注明不行影响其作为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签名包括各种签字字体的示范;
三、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这一点尤为重要,主要内容为遗嘱订立时候没有受到胁迫、欺骗,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处分财产是否为本人真实意思,同时对遗产的处分是否有附加条件;袋鼠人的情况,以及在遗嘱上的签字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等;
四、本人财产的说明,如房产是否设有抵押、担保以及自己是否负有债务等;
五、本人保险的说明,如有保险则需写明收益人的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和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等。
六、本人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最后要注意写明年月日,如果有多份效力相同遗嘱的,应当以最后一分效力相同的遗嘱为准。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则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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