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类
综合类
刑事类
民事类
劳动仲裁类
行政类
商票拒绝承兑时,可否通过基础法律关系主张由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
来源: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 | 上传时间:2022-06-17 14:07:14 | 浏览次数:

 案例分析:商票拒绝承兑时,可否通过基础法律关系主张由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商业行为,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融资成本很低,导致商业承兑汇票的市场占有率越来越高。也正因为低门槛,一些企业便想着空手套白狼,开大量商业承兑汇票进行套现,到期却成了“白条”。当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履行合同债务,商业承兑汇票得不到承兑时,债务人的付款义务未实际履行,权利人既可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提起追索权诉讼,也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债务人提起诉讼。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乙方某劳务公司因建筑施工需要,与甲方某租赁公司签订《建筑机具租赁合同》,约定某租赁公司为某劳务公司提供建筑机具和周转材料租赁服务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如约履行义务,双方定期对租赁物进行租金结算。为支付租赁费,2020年某劳务公司交付给某租赁公司一张由案外人南通某公司出具同时某劳务公司不做背书的300000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2021年,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某租赁公司提示付款遭拒,某租赁公司将某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300000元租赁费

二、争议焦点

1、某劳务公司通过委托第三人南通某公司交付给某租赁公司300000元商票后,是否当然完成付款义务

2、在商票拒绝承兑的情况下,某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基于与某劳务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300000元租赁费?

3、某劳务公司辩称虽认可300000元租赁费的事实,但其已经以商票的方式全部支付完毕,且涉案商票背书上未有某劳务公司,某租赁公司应当通过行使票据追索权向南通某公司主张票据权利,某劳务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三、观点分析

我所律师接受某租赁公司委托后,根据某租赁公司的主张,搜集了相应的证据,参与庭审调查和质证,根据本案基本事实,代理人认为某劳务公司应向某租赁公司支付300000元租赁费,理由如下:

1、本案提起的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某劳务公司作为租赁合同相对方,负有向某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的给付义务。某劳务公司通过委托第三人南通某公司交付给某租赁公司300000元商票不能当然视为完成付款义务,当商票拒绝承兑时,某劳务公司仍承担付款义务,向某租赁公司支付300000元租赁费。

本案某租赁公司与某劳务公司最基础的法律关系为租赁关系,某劳务公司向某租赁公司出具以第三人南通某公司为付款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租赁费,属于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并不当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的后果。

涉案300000元的商票到期后,因第三人南通某公司的原因亦未获得实际承兑,某租赁公司对此无任何过错。上述300000元商票实际上未产生偿付租赁费的效力,故在某劳务公司公司和某租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中,某租赁公司未实际获得某劳务公司支付的300000元租赁费,某租赁公司亦未与南通某公司达成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及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在第三人南通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某劳务公司仍对某租赁公司负有支付300000元租赁费的义务。

2、因某租赁公司实际上未收到租赁费,某劳务公司已构成违约。因此,某租赁公司可基于与某劳务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300000元租赁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未与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规定,某租赁公司作为上述商票的合法持票人,可以据此选择向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票据追索权,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规定,因商票无法承兑,债务人付款行为不成立而行使原债权请求权。该条款规定的是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即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

由于30万的商票因付款人的原因无法承兑,致使某租赁公司无法获得该笔租赁费,某劳务公司已构成违约,基于本案某租赁公司已明确在本案中根据基础法律关系向其合同相对方某劳务公司继续主张租赁费给付义务,某劳务公司应当继续向某租赁公司支付300000元租赁费。

四、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某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某劳务公司向某租赁公司支付300000元租赁费。

五、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五十一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未与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一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下一篇:没有了!

评论加载中...
内容:
评论者: 验证码:
  

在线客服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受理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